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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5日,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霍兰区法院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案,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2000元。高处投掷物品,全国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社区工作人员旁听了庭审。
胡兰地方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1月5日18时许,哈尔滨市呼兰区某小区7楼居民刘某某因一件小事与父亲喝酒发生争执。为了发泄情绪,他向家中的窗户扔了一个玻璃瓶,瓶子从窗户掉到楼下,砸碎了前挡风玻璃和右侧A柱。一辆停在楼下的汽车造成价值5116元的损失。案发后,刘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霍兰分局自首,赔偿损失,受害人表示理解。
法院判决,被告人刘某某从楼上投掷物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高处投掷物品罪。因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,自愿认罪,认罪认罚,依法从轻处罚。其家属已赔偿受害人的损失,并请求原谅,酌情从轻处罚。因此,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宣判后,刘某某表示服刑。
从高空投掷物体被称为“城市痛苦”。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》施行后,“高处抛物”正式纳入刑罚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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